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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春红与艾涛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2 17:03:27


艾涛:

    本院受理原告桑春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桑春红与被告艾涛离婚;二、婚生子艾熙钊由原告桑春红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桑春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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