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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3 11:05:22


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原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你公司和被告徐其山偿还商砼款1301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 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商丘市联合大厦。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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