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红旗、王瑞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章、李卫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邵红旗、王瑞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明章、李卫军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邵红旗、王瑞丽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