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明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明440161元工程款及利息(其中356831元部分的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83330元部分的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577元,由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9年5月2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沙南产业聚集区南段(消防路)。
联系法官:窦法官159***** 黄法官 15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