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
原告刘耘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耘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被告陈刚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9年5月2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镇交通西路同贺巷胡同003号。
联系法官:窦法官159***** 黄法官 15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