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松洋:
本院受理原告陈龙与被告韩松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松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尚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松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老城镇北韩湾行政村北韩湾村、老城镇政府、老城镇派出所、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