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庆诉被告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宋向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李德庆货款6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10日计算至返还清偿之日;本案受理费2089元,由被告宋向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赵法官6161067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宋向东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