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广山、孙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子凯诉被告段广山、孙美霞、张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段广山、孙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张子凯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被告张书东对上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子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段广山、孙美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赵法官6161067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段广山、孙美霞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