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鑫泽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自2018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对你质押给原告的车辆(车牌号:豫PZQ555)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 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