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齐宪华、艾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赵春花偿还借款本金26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金99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本金637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孙雷锋、齐宪华、艾俊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雷锋、齐宪华、艾俊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51元,由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齐宪华、艾俊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沙南产业集聚区南段、齐宪华和艾俊涛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0394-61612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