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长丰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