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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长丰诉许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6 11:26:22


许艳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长丰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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