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武(身份证号41272********)
王 坤(身份证号41272819850822251X):
本院受理原告窦全菊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兴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48000元,并支付利息158720元(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自2016年3月1日计至2018年11月1日),共计406720元; 2、依法判令被告王坤以其所有的河南省沈丘县昊中名城5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屋对被告王兴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王兴武、王坤住所地:沈丘县纸店镇纸西行政村西王庄)。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