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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高峰诉赵靖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9 15:21:00



赵靖鸣(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峰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高峰要求你偿还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 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6161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赵德营镇政府,赵德营镇派出所,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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