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身份证号码:41272********):
付秀丽(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审理原告司利琴与被告周志华、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司利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为72000元,以后利息继续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主审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