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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诉闫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0 18:02:23


  闫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息56894.11元,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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