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徐会刚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森森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办理位于沈丘县颖河嘉园B组合8幢2单元503号房屋权属的登记资料,并协助原告徐会刚办理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韩森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