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留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留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赵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留伟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1400元。
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赵俊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