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钜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彬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钜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庆彬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庆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河南钜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