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
本院受理原告宿雪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保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宿雪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张保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宿雪峰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张保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宿雪峰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宿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8170元,由被告张保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