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柳可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可召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记:张贴时间: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张贴地点:法院公告网、法院公告栏、被告王伟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
主办法官:曹杰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