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艳:
原告张山岭诉被告李永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永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山岭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李永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