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广山、孙美霞(身份证号码41272********、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普灵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夫妻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33900元(截止起诉之日),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