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田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赵志田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赵小龙赔偿原告医疗费172984.68元、误工费36280.8元、护理费15142.5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88516.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合计365574.72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50000元,诉讼请求数额为315574.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2月25日对赵志田精神障碍及精神伤残等级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赵志田目前患有脑器质性轻度智能损害,精神状况构成八级伤残。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5日对赵志田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评估误工期为270日-360日、护理期为120日-150日、营养期为90日-120日。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胡乔舟(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法官助理:周瑜(电话:135*****)
联系地址:河南省沈丘县行政新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