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陈刚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61610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