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体敬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体敬请求判令你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402.54元,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黄法官 联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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