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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志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冯志领要求你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 月 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