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瑞林(身份证号34031********):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志诉你、章奎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新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工人工资款433550元及评估费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联系法官 范法官 0394-6161261
张贴时间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