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军政(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闸北路1号,现住沈丘县范营乡胡冢村,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郑新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代志军 186*****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