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实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50302451X):
本院受理原告邵秋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邵秋红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李悦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乐乐由你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61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