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革运(身份证号61012********)、
吴丽萍(身份证号61011********):
原告谷萌与被告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盈公司)、丁竹筠、周忠训、王革运、吴丽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20内向原告谷萌返还沈丘豫能热电有限公司25%的股权;二、被告王革运、周忠训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谷萌返还沈丘豫能热电有限公司37.5%的股权;三、被告丁竹筠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谷萌返还沈丘豫能热电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四、驳回原告谷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