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张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按照月利率8.7‰计算,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已偿还的237745元予以抵扣);二、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的沈国用(2014)字第014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沈房字第128572号房产证项下房产、沈房字第129943号房产证项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雷锋、张丽娜就处置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72501元,由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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