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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军诉贾炳友、殷冬梅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1 08:26:05


                 

贾炳友(身份证号34242********,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3108号)、殷冬梅(身份证号34242319640310524X,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高塘镇高塘村310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军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55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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