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力、徐秦: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伟要求你们:1.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