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雷锋、孙宗礼: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素勤要求你们连带偿还借款73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30%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王法官 138*****、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