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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兰诉高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4 09:33:17


高奎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玉兰要求你偿还货款238500元,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公告方式:张贴。

    公告时间:2019年3月14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邢庄乡段庄行政村刘双庄村民委员会、沈丘县邢庄乡人民政府、沈丘县邢庄乡司法所、沈丘县邢庄乡派出所。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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