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奎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玉兰要求你偿还货款238500元,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公告方式:张贴。
公告时间:2019年3月14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邢庄乡段庄行政村刘双庄村民委员会、沈丘县邢庄乡人民政府、沈丘县邢庄乡司法所、沈丘县邢庄乡派出所。
承办法官:李法官,联系方式: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