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凤兰(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新街10号)、王林清(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建新街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乔保彬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707.56元(按现行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