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广山、孙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子凯诉被告段广山、孙美霞、张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子凯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6%自2016年10月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段广山、孙美霞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主办法官:赵法官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