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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桑春红与艾涛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6 17:08:48


艾涛:

    本院受理原告桑春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桑春红要求判决与你离婚、婚生子艾熙钊由她抚养,要求你承担抚养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艾涛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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