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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诉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5 16:42:26


                     

张建成(身份证号41272********,住淮阳县曹河乡张新庄):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恒丰商砼有限公司诉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成偿还货款40837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616120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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