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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海明要求你:1、判令被告支付安装工程款440161元及利息45000(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19年3月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南段(消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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