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刘耘诉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05 16:34:38


  

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耘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耘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陈刚返还原告刘耘现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为23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19年3月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镇交通西路同贺巷胡同003号

联系法官 窦法官  黄法官  0394-6161089 159*****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6940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