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耘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耘要求你:1、依法判令被告陈刚返还原告刘耘现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5日的利息为23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为2019年3月5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法院公告栏、沈丘县槐店镇交通西路同贺巷胡同003号
联系法官 窦法官 黄法官 0394-6161089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