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彬(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普君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超彬偿还原告普君君借款4579元及利息84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3日;从2018年8月4日起以5419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李超彬向原告普君君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