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耀发诉被告林志强、王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01 10:18:50
林志强、王素兰:
本院受理原告谷耀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杜鑫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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