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夏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郝东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24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张剑锋、夏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郝东方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6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3日,按月息1.5%计算,2017年7月14日至还清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1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5元,由张剑锋、夏美丽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