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建(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鲁卫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偿还借款186250元及利息47494元(从2014年2月23日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按6%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