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玲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豫1624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该款的利息(利率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