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
孙雷锋(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花诉你们、齐宪华、艾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豫1624财保569号、(2018)豫1624财保569号之一、(2018)豫1624财保569号之二、(2018)豫1624财保56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赵春花借款2647000元及利息384400元(1992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8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655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8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8日);2、依法判令被告孙雷锋、齐宪华、艾俊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