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徐会刚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会刚要求判决你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森森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