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豫1624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93000元;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张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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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