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山岭与被告李永艳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永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山岭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垫款项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其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公告登载于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并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承办法官电话186*****)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